丹青学园各位老师、同学:
按照《浙江大学本科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办法》(浙大发本﹝2019﹞162号)相关要求,现启动2023-2024学年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助对象认定工作程序
(一)学园成立资助对象认定工作组,由学园领导任组长,班主任、辅导员代表等担任成员,负责学园学生资助对象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二)以班级为单位,成立资助对象认定评议小组,由班主任任组长,专兼职辅导员代表、学生代表担任成员,负责本班级资助对象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资助对象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资助对象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
二、资助对象认定依据
参照杭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结合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学校收费水平、学生家庭经济能力等因素,确定学校资助对象包括普通资助对象和重点资助对象两档。各班级上按照不超过本班学生数的10%确定重点资助对象名单,按不超过本班学生数的20%确定普通资助对象(含重点资助对象)名单。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认定为普通资助对象:
1.因家庭经济收入低,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2.两名及以上家庭成员同时接受教育,因教育支出较大,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3.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或伤残,因医疗支出较大,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4.因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损失,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5.因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6.其它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二)经济困难学生中,除符合本条第一项各种情形外,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重点资助对象:
1.脱贫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低保边缘人口、特困供养学生;
2.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
3.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学生;
4.来自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且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5.其它情况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三)在校期间学生本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其受资助资格:
1.在评定过程中虚报家庭经济情况或存在其它弄虚作假行为者;
2.有不合理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者;
3.其他不能认定为资助对象的情形。
三、资助对象认定操作流程
1.请在三全育人学生信息平台(eta.zju.edu.cn),使用统一身份认证的用户名、密码登录平台;
2.按系统提示如实填写自己的相关信息,结束后点击“提交申请”,页面自动跳转至“三全育人平台”首页;
3.进入系统“服务大厅”版块,“服务类别”选择“学生资助”,点击“家庭情况调查表填写”在线办理,请按照页面提示,如实填写信息,填写完成后点击【提交】按钮,返回首页;
4.进入系统“服务大厅”版块,“服务类别”选择“学生资助”,点击“学生资助对象申请”在线办理,按照页面提示如实填写申请信息,建档立卡户、低保家庭、烈士子女等特殊困难学生需上传证明材料(已有材料即可,不需另外盖章),提交申请;
5.进入系统“服务大厅”版块,“服务类别”选择“学生资助”,点击“学生资助对象申请结果”,点击个人申请记录,进入跟踪流程图点击“下载登记表”(如登记表显示不正常,可从附件2下载空白表自行填写,手动填写注意事项可参考附件3样表),将申请表打印(一式两份,请适当调整页面,正反打印控制在一张纸内,若已填好两份申请表则无需再打印),并在认定理由、学生本人签字处手写签字(姓名和日期);
6.将完成签字的申请表提交至班主任,由班主任组织资助对象认定评议小组完成民主评议工作;
7.以班级为单位,将本班申请表汇总提交至学园各自对应的专职辅导员。
特别提醒:
已经填写好纸质《浙江大学学生资助对象认定申请表》的同学,仍需进入ETA平台完成相应申请流程。
四、工作要求及时间安排
请各位同学、班主任、班级评议小组严格遵守以下时间节点,做好资助对象认定工作:
1. 9月15日-9月22日24:00之前,请学生完成上述相关申请。
2. 9月27日24:00之前,请资助对象认定评议小组的组长班主任老师在系统中点击确认“困难档次”;并将纸质表交至对应班级专职辅导员处。
联系人:高老师 882065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