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考试 一诺千金——丹青学园诚信考试倡议书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09-01-05浏览次数:5951

 

亲爱的同学们:

期终考试即将来临,这不仅是检验大家一个学期学习成果的最好机会,也是展现“求是”校训的重要窗口。值此期末考试之际,丹青学园向全体同学发出倡议:发扬优良考风,自觉遵守考场纪律,做诚信学子,杜绝各种舞弊行为,用真实的成绩来证明自己的水平。

 “车无辕而不行,人无信则不立。”诚信守则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任何一个社会人都应遵守的社会基本道德准则。对于大学生而言,考场纪律更是衡量诚信与否的重要标准。考试是对自己的检阅,是实力的证明,考试舞弊既违反校纪校规,更丢掉了比黄金还要贵重的诚信。  

因此,丹青学园向各位同学发出如下倡议:

一、自觉维护学校名誉,争当诚信考生。学校是我们的第二个家,我们应自觉维护她的声誉,为其树立良好的名誉,这是每一名浙大学子的光荣责任。我们要珍惜大学的学习时光,利用考试为契机,努力扎实自己的基础知识,认真复习备考,带着扎实的基础知识踏进考场。以诚信的态度对待每一场考试,考出真实水平,考出诚信学风。  

二、排除外界干扰,正确认识考试对评价自己的重要性;在不良风气面前,严于自律。并充分利用一切时间,认真复习,满怀信心地迎接考试。

三、“严谨为学,诚信考试,拒绝作弊”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千里之行,始于足下。良好的学风,文明的校风,应当从自身做起。每一名同学都要牢记“求是”校训,严格遵守学校的考试纪律,不作弊,考试时及时关闭手机等通讯工具,不替他人考试,大胆地同一切违纪行为和作弊行为作坚决的斗争,立志成为一名文明诚信的大学生。

亲爱的同学们,考试失败仍有机会,考试舞弊失去学位!为了你的明天,为了将“求是”校训发扬广大,请坚守诚信考试的承诺,迈好诚信第一步! 

最后,真诚祝愿每一位同学在期末考试中取得优异的成绩!

附:

 

浙江大学学生考试纪律

一、学生应于开考前15分钟进入考场。除本人不可抗拒之原因外,开考后迟到20分钟以上者,不得参加本次考试,并作旷考论。考试进行30分钟后,方可交卷离开考场。

因病住院、急诊留院观察不能参加考试者必须凭学校医院证明到教务处办理申请缓考手续。

二、学生应凭本人学生证或身份证参加考试,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隔位就座或对号就座,并将证件放在桌面以便监考人员随时查验。无证件者不准参加考试。

学生未经监考人员允许擅自离开考场,不得重新进入考场继续答卷。

学生交卷后应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交谈。

三、学生的试题、答卷、草稿纸由监考人员统一发放,考核结束时全数收回,一律不准带出考场。严禁学生自带纸张。

学生在规定时间前答完试卷,应举手示意请监考人员收卷后方可离开。

考核结束监考人员宣布收卷时,学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在座位上等待监考人员收卷清点后,方可离场。

四、学生应带齐必要的文具用品,考试中一般不得互相借用,个别学生确需借用时,需经监考人员同意并代为借还。

五、除必要的文具和开卷考试科目所允许的工具书和参考书以外,所有书籍、讲义、笔记、资料、手机、电子辞典、计算器等物品等不得带入考场座位,必须放在监考人员指定的位置。                  

六、学生要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和规则,在规定的时间内独立完成答卷。考试过程中,不得对试题内容进行提问。遇试卷有印刷不清之处,应举手向监考人员询问。

七、在撰写课程论文、报告等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

凡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违反考场纪律或作弊者,该课程成绩记为无效,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浙江大学违纪处分条例》第二十六条

考试作弊和违反考场纪律者:

    一、夹(携)带与考试课程内容相关的物品,在考试用桌上或身体上涂写任何与考试课程内容有关的文字和符号、违规使用电子工具和通讯工具、抄袭他人试卷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有意将自己试卷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让他人抄袭、报对答案及传递纸条、试卷、答卷、草稿纸、交换试卷或考位、借故暂离考场或用其他手段的作弊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在开卷考试中,携带禁止的资料或工具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采用其他考试形式中出现抄袭行为,对于抄袭者和主动提供抄袭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三、替他人参加考试或由他人代替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及其他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窃取试卷、偷改分数等再次出现考试违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发出后继续答题,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在考场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影响考场秩序,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将试卷、答案、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违反考场纪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